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工程承包人收取的设备租赁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9]40号 1999-05-14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甩手承包”形式向工程承包人收取的设备租赁费应按“服务业—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所谓“甩手承包”是指承包人(包括栋号长、项目经理、包头等)在上缴工程管理费和有关税费后,对工程所得拥有独立的支配权,而建安公司在财务核算中也不反映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等。 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其他承包经营形式的,如承包工程仍然由公司统一核算,承包人对承包工程所得没有支配权,则对建安公司所提取的设备租赁费,暂不征收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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