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发[2003]114号 2003-10-24 税屋提示——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5年3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内地税字[2007]1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我区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拓宽税基,方便计税,规范纳税行为,经研究,现决定对我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暂按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税所得率为7%,执行时间从2003年1月1日开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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