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吉县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11]11号 2011-9-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永吉县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吉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永吉县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影响,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吉政发[2010]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1]10号)及《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电[2011]4号)精神,经县政府第十六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建立永吉县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和退出 当本县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5%时,县政府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4.5%以下时,即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时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未编制公布前,先以本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 二、补贴办法和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计算。城市低保户、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的乘积发放;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按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与当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的乘积发放。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月)=我县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月)×我县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月)=我县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我县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 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大幅超过临界条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额增加标准。 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超过10元的据实发放。 三、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四、资金保障 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贴外,由县财政负担。其中,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资金扣除省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从价调基金中解决;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发放补贴所需资金扣除省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五、工作要求 要把建立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县发改局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执行情况。县城调队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吉林市调查队的调查方案和有关规定,负责我县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和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户调查的统计汇总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联动机制补贴资金的预算,并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县民政局、人社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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