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560号 1995-12-20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6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500号)转发给你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的国内保险业务净收入,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511号)第3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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