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5]522号 2005-11-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1年11月30日起30日后本法规第十六条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修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工作要求,推进税收管理员工作在北京地税系统的深入贯彻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局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具体操作规范,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税 屋附件:税收管理员下户登记表(参考格式)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以信息化为依托,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管理到户、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地域、分行业、分类型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高、税收业务精、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列编的税源管理所或地区税务所均应按照本办法设立税收管理员。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基本工作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落实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和措施; (二)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三)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 (四)负责税源户管理、日常检查、发票管理、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六)负责其他税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具有实地检查权、涉税情况询问权、纳税人帐簿核实权、税务事项处理建议权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特殊情况,如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具体工作内容 第九条 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税收政策,说明具体办税流程,无偿提供纳税咨询辅导。 第十条 对税务登记基础信息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及时掌握所辖税源户变动情况,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等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负责非正常户管理、外出经营管理、外地来京经营税收管理及换(验)证管理等工作,及时清理漏征漏管户。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所辖税源户纳税申报事项和其他申请事项、核定、认定、审批事项的真实性。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做好相关报备工作,督促纳税人加强账簿凭证管理及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做好催报催缴、欠税管理、委托代征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所辖税源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情况及企业合并、分立、投资、破产等重大涉税事项的变化情况。配合开展无证据举报件核查、国际情报件核查、国内税收协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掌握重点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税收收入分析、预测,落实税收计划。 第十四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查找涉税异常,对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采取函告、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手段进行核实,做出定性、定量判断,并进行相关处理;搜集、积累、维护相关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对税源户进行纳税信用等级初评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发票使用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比对,对各类异常情况进行核实;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第十六条 [条款修订]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对形成的涉税资料及时归集整理,建立纳税人档案。 税屋提示——第十六条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修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二)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三)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四)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 (六)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七)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及申报纳税的; (八)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九)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十)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十一)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十二)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十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发票违法犯罪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十四)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税务检查的; (十五)其他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八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工作前,应提交下户工作计划,并填写《税收管理员下户登记表》,报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下户前应通知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应尊重纳税人的时间选择。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工作时,应向纳税人出示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全面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填写《税收管理员下户登记表》。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场予以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在请示后,及时答复,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将收集的信息、处理意见及对纳税人作出的综合评价等情况整理归档,及时更新维护系统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超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经所在部门批准后,及时转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税务文书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或其他方式,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勤政规定,文明执法,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管户情况汇报,建立定期总结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监察部门通过定期下户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对税收管理员勤政、廉政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做为税收管理员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原则上三至五年轮换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本着“流程规范化,责任明晰化,管理精细化,监控数字化、服务人性化”的工作方针,根据本辖区纳税人实际情况以及税源管理的需要,制定税收管理员的具体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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