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函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发[1995]158号 1995-10-06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公司《关于要求纠正自治区级国有施工企业按工程价款计征所得税做法的报告》(桂建总财审字[1995]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即以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你总公司下属的各公司、各分公司如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地将企业所得税缴入自治区级金库;如属于你总公司《报告》所述,分公司及有关下属施工队,核算资料不完整,系非独立核算单位,则应由各公司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局最近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133号)第四条已明确规定:“1、对国有建安企业在区内派出工程队外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凭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外出服务证明,并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可以回企业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国有建安企业凡是已实行转包、分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你总公司下属各公司各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区内派出工程队外出进行建安工程项目施工应缴的所得税,可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就地缴入自治区金库。 三、关于对建安企业采用按营业额核征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虽设置帐薄,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选择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具体方式方法。但你总公司下属建安企业属自治区级企业,不应存在帐目混乱、难以查帐的情况;如存在此类情况,则请你总公司在今年内负责解决;如今年内暂不能解决的,可由征税机关选定具体纳税方式。明年起,一律按应征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四、今年以来对各地在我局桂地税发[1995]133号文下发前,国有建安企业的所得税如有错征或入错库的情况,我们将按规定予以纠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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