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1]201号 2001-12-27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规定的征管范围,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精神,认真做好2001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及时准确地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传达给纳税人,并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发放、回收、审核和检查工作。对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其申报期可延长至2002年4月底止。 四、纳税申报期满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五、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务必于2002年3月20日前书面上报本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宣传辅导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等情况。2002年5月30日前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数据软盘和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区局。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包括9张附表),仍按《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桂税发[1994]280号)和《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257号)的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 六、有关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统计表按本(通知)所附表格及时间要求填报。 附件: 1、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自行申报情况统计表 2、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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