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1]2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27
摘要: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发放、回收、审核和检查工作。对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其申报期可延长至2002年4月底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1]201号         2001-12-2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规定的征管范围,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精神,认真做好2001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及时准确地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传达给纳税人,并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发放、回收、审核和检查工作。对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其申报期可延长至2002年4月底止。

  四、纳税申报期满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五、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务必于2002年3月20日前书面上报本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宣传辅导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等情况。2002年5月30日前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数据软盘和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区局。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包括9张附表),仍按《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桂税发[1994]280号)和《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257号)的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

  六、有关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统计表按本(通知)所附表格及时间要求填报。

  附件:

      1、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自行申报情况统计表

      2、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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