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投资[2020]430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19
摘要:国企带头,平等协商。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勇于担当,主动帮扶小微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关键时刻的稳定器作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发改投资[2020]430号       2020-06-19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9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六保”、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促消费扩内需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以具体的工作举措对冲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切实提高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引导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充分发挥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推动生产生活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基本原则。

  1、国企带头,平等协商。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勇于担当,主动帮扶小微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关键时刻的稳定器作用。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2、重点突出,扶危帮困。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要积极向实体企业和商户倾斜,确保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

  3、细化政策,分类实施。精准有效实施“一业一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办法。国有房屋租赁主体要主动对接,了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地方政府要细化政策,统筹各类资金加大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帮扶力度。

  4、依法合规,公开有序。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减免政策应知尽知,稳妥有序做好房租减免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1、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机关事务局)

  2、对入孵入驻各类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全额拨款事业及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小微企业,减免疫情期间3个月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

  3、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为入孵入驻的民营中小微和商户减免房屋租金达3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基地房租减免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从2020年度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4、省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和研究机构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经审定减收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

  5、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6、地方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7、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8、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

  9、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

  10、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

  11、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

  (四)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12、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国资委等)

  13、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省商务厅)

  14、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靠实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和任务分工。要尽快摸清本地、本部门、本行业内房屋出租情况,明确工作流程、时限。同时,应做好前期已出台并公布减免政策的衔接工作,鼓励各地和相关单位根据承租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次政策要求。

  (二)强化督促指导。办理过程中,各有关企业应严格遵守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要强化对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工作的舆论宣传引导,强化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解读,积极宣传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该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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