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 粤税联发[1994]16号 1994-09-14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票证由各市、县税务局按全国统一格式用发票联底纹纸印制,套印各市、县税务局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换票证票头换票联三个字的位置及发票监制章的套印位置,按发票联票头的印制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需要调出外市、县单位和个人发票进行查验时,需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由该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换票证调换发票。 四、换票证中“税种”、“税率”、“税额”栏,只在调换“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调换其他发票不填写。 五、为避免浪费,各市、县税务局已印制的旧版发票换票证,除调换“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仍可继续使用。 附件:国税发[1994]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 1994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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