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2]128号 2002-09-2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下同)转让(产)股权行为的有关税收管理,按我局《转发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168号)的规定执行。 二、从文到之日起,我局《关于建安企业收取挂靠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等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78号)第六点的规定停止执行。企业转让(产)股权行为涉及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及计算方法改按《通知》第二点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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