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缴纳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242号 2008-5-1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连续用于生产的石脑油是否缴纳消费税的请示》(茂国税发[2008]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精神,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在计算炼油分部供化工分部用于生产乙烯的应税石脑油的数量时,可扣减由化工分部返供炼油分部用于连续生产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的石脑油数量后计算缴纳消费税。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有关石脑油征免消费税问题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执行。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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