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8]24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缴纳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14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精神,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在计算炼油分部供化工分部用于生产乙烯的应税石脑油的数量时,可扣减由化工分部返供炼油分部用于连续生产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的石脑油数量后计算缴纳消费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缴纳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242号         2008-5-14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连续用于生产的石脑油是否缴纳消费税的请示》(茂国税发[2008]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精神,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在计算炼油分部供化工分部用于生产乙烯的应税石脑油的数量时,可扣减由化工分部返供炼油分部用于连续生产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的石脑油数量后计算缴纳消费税。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有关石脑油征免消费税问题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执行。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