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供水、供电部门从事安装作业计税营业额确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6]32号 1996-01-1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5]275号《关于对供水、供电部门从事安装作业计税营业额确定问题的批复》称:“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供水(电)部门在为用户安装供水、供电设施时,向用户收取的材料费(水管、水龙头、水表等)和安装费,无论企业如何结算,均应就材料价款和安装费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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