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2004]151号 2004-12-16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现将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政策规定 实行工效挂钩税前扣除工资的纳税人“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企业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不得申报扣除;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上述政策具体是指: 1、“两个低于”是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纳税人每年度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最高不能超过按“两个低于”原则计算的金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以当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包括当年实际列支的工资及效益工资)为准。 “经济效益”的计算口径为当年实际实现的税利为准,即利润总额加销售税金及附加(资源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劳动生产率”的计算口径原则上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企业按规定难以计算劳动生产率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具体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相近替代指标,报经市地税局同意后,可以用“人均实现销售收入”,“人均实现总产值”等相近指标替代。 “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除以职工平均人数为准。 2、“实际发放”是指在“两个低于”前提下,从本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中实际发放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3、纳税人从本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中实际发放工资后的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建立工资储备,但应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工资,以后年度发放的应按按规定分别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5、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各参与挂钩的成员,具备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应按上述“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分别以每一个独立纳税人为主体计算扣除工资,并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二、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限额的计算 (一)“两个低于”有关指标的计算 1、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本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上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1)×100% 2、实现税利增长幅度=(本年度实际实现税利÷上年度实际实现税利-1)×100% 3、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本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平均工资÷上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平均工资-1)×100% 职工平均工资=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4、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本年度劳动生产率÷上年劳动生产率-1)×100% (二)税前扣除工资限额的计算 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限额按下列规定计算: 1、挂钩企业当年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应等于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 2、挂钩企业当年不能完全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等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1)×上年度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平均工资×当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公式中: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等于当年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2)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等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1)×上年度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公式中: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等于当年实现税利增长幅度。 (3)在纳税人同时不符合“两个低于”的情况下,工资扣除限额应按(1)、(2)孰低者予以确定,但确定并计算扣除限额后其结果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低于”条件。 (4)对经济效益下降而使工资下浮较大的企业,税前扣除的最低工资限额,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1995]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资的纳税调整 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年终汇缴申报时,对当年提取并列支的工资以及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进行纳税调整。有关调整的处理如下: (一)当年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的调整 1、当年计提并列支工资超过按“两个低于”原则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部分,应当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2、实发工资达不到税前扣除限额的,应当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可以将调整纳税的金额调整转回。 (二)当年发放以前年度工资结余的调整 1、发放1997年(含)以前的工资结余,不调整; 2、发放1998年度以后达不到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结余,调减所得额; 3、发放2004年度及以后年度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结余,不调整。 四、纳税申报 工效挂钩企业年终汇缴申报时,应随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明细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详见《关于做好<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已取消部分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220号),《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明细表》的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五、几点要求 1、各基层局应按照《关于做好<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已取消部分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220号)的要求,搞好对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政策宣传,做好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监督管理,要求挂钩企业建立有关工资提取、发放及纳税调整台账或备查簿,作为今后纳税调整的基础资料。各基层局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2、本《通知》适用于所有实行工效挂钩(含“两低于”和自主决定工资)的企业。 附件1:《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2: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计算及纳税调整实例 2005年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明细表(略) 青岛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16日 《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和报送时间 本表由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填写。所有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工效挂钩(含“两低于”和自主确定工资)形式税前扣除工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随《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有关填报说明和要求 1、第1行至第8行,填报按有关部门核定和清算或按规定自行确定和清算的指标值。有关部门没有核定和清算的,或企业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在备注栏说明。 2、第9行,填报按有关部门确定的工效挂钩方案年终清算实际列支成本费用的工资数。如无企业自愿不提取等特殊情况,第9行=第7行。 3、第10行,填报企业实际实现的税利。实际实现税利=利润总额+资源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第11行,填报当年在成本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人均工资。第11行=第9行/第24行。 5、第12行,填报企业当年的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原则上按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统计、计算,个别企业难以按规定计算劳动生产率的,经市地税部门同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确定以相近指标代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6、第13行,填报按第9行至第12行规定的口径计算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内,按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工资总额限额。第13行≤第9行。 7、第14行,填报企业挂钩年度发放的所有工资。第14行=第15行+第16行+第17行。 8、第15行,填报原挂钩企业动用97年(含)以前的挂钩结余数发放的工资。 9、第16行,填报原挂钩企业动用98年以后,当年已调整纳税的工资结余发放的工资。 10、第17行,填报从本年挂钩清算后,从提取的工资中实际发放的工资。第17行≤第9行 11、第18行,填报按税法规定应调整纳税的工资数。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该行金额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6行反映,如需净调减用符号反映。 12、第19行,填报企业当年实际列支成本费用的工资中,因不符合“两低于”原则而应调整纳税金额。第19行=第9行-第13行;若第13行≤第9行,本行不填。 13、第20行,填报企业当年清算的工效挂钩工资,实际发放数低于税前可以扣除的数额而调整纳税金额。第20行=第13行-第17行,若第17行≤第13行,本行不填。 14、第21行,填报发放98年以后提取的已纳税的挂钩工资应调减纳税数额。第21行=第16行 15、第22行,填报当年实际可税前扣除的工资额。第22行=第14行±第18行-第15行-第16行。 16、第25行,填报97年(含)以前提取的效益工资尚未发放数。 17、第26行,填报98年以后提取的效益工资尚未发放数。 18、第27行,填报98年以后提取的符合“两低于”原则而尚未发放数。 19、本表中提取的工资额未发放的部分(除97年前提取的工资额外)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如转入福利费、统筹费、保险费及安排接待费用等)不得申报扣除。 20、本表中计算为负数或减少的指标,均以负号表示。 21、本表由地方税务部门印制、发放。 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实例 某公司实行工效挂钩,2003、2004、2005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分别为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实现税利分别为60万元、80万元、90万元,职工人数分别为20人、25人、22人,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1000万元、1500万元、1200万元,2003年以前没有工资结余,2004年、2005年实际工资发放数分别为100万元、160万元。 2004年、2005年税前扣除工资的计算及纳税调整计算如下。 (一)2004年税前扣除工资限额 工资总额增幅=(120÷100-1)×100%=20% 经济效益增幅=(80÷60-1)×100%=33% 人均工资增幅=[(120÷25)÷(100÷20)-1]×100%=-4% 劳动生产率增幅=[(1500÷25)÷(1000÷20)-1]×100%=20% 该公司工资增幅低于经济效益增幅,人均工资增幅低于劳动生产率增幅,2004年税前扣除限额为12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额100万元,实际列支工资120万元,则2004年实际税前扣除工资为100万元,纳税调整额为20万元,以后年度使用时可以做调减所得额处理。 (二)2005年税前扣除工资限额 工资总额增幅=(150÷120-1)×100%=25% 经济效益增幅=(90÷80-1)×100%=12.5% 人均工资增幅=[(150÷22)÷(120÷25)-1]×100%=42% 劳动生产率增幅=[(1200÷22)÷(1500÷25)-1]×100%=-9.09% 该公司工资增幅高于经济效益增幅,人均工资增幅高于劳动生产率增幅,不符合“两个低于”条件,工资扣除限额应取下降幅度大者,2005年税前扣除限额为: (-9.09%+1)×(120÷25)×22=96.00096(万元) 实际发放工资额160万元,实际列支工资150万元,则2005年实际税前扣除工资为106.00096万元,纳税调增额为53.99904万元,动用以前年度结余10万元作调减所得额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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