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9]77号 2009-09-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8年5月12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发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208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在部分地区开展对个体工商业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对于加强税源控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改进纳税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省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10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联合征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联合征管的范围、工作内容、工作运行机制、工作要求仍按《通知》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做好定额的共同核定工作 国税、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共同进行定额核定,保持定额及执行期限一致。定额核定原则上以国税机关核定的信息为主,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应协商取得一致。双方应克服分局管辖范围不统一、工作方法不同等带来的困难,使定额核定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积极推行社会化委托代征 为提高征管效率,堵塞税源漏洞,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个体税收及零散税源的征收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阐明加强个体及零散税收的征收对税收公平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意义,争取政府与财政部门的支持,借助社会力量综合治税,共同推行社会化委托代征。两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要求,共同委托有关单位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税款,做到统一确定代征单位和代征对象、统一签订代征协议、统一培训代征人员、统一发放代征人员资格证书、统一颁发代征单位标识。 四、做好国税、地税间的委托代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规定,对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税机关可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对于代开发票部分应纳地方税收委托国税机关代征,是最直接、最合理、最有效率的征收方式,各级国税机关应克服困难,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切实推进地方税收的委托代征工作。 五、加强共管户的联合清理 (一)国税、地税机关应加强信息比对,并进行联合清理,保持共管户在双方征管信息系统中数量、信息、状态一致。一方征管信息系统中为正常状态的个体纳税人,在另一方征管信息系统中无信息,或为“非正常户”、“注销户”的,国税、地税机关应进行联合调查,属于一方漏征漏管的,应补办税务登记、按规定补征税款并处罚;属于生产经营状态正常的,差错方应履行规定程序并补征税款后恢复为正常户,纳入正常征管;属于“非正常户”、“注销户”的,差错方应按实际状态进行调整。 (二)国税、地税机关在进行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清理时,应加强信息沟通,相互给予协助。需要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纳税人书面向一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国税、地税机关共同审核批准转入正常户管理。 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不仅可以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税收征收成本,而且对促进税收公平、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有着重要意义,也是当前形势下堵漏增收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请各地将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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