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10]221号 2010-12-24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实际需要,省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由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及下属市分公司从事邮政速递业务收取营业收入时开具。 二、发票的规格、联次、代码、价格 “专用发票”为平推式机打发票,规格为190mm×101.6mm,联次为上下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业务联(印色为绿色)。发票地区代码使用山东省地区代码“3700”,年份代码随印制计划年份改变,发票分类代码为42701。根据《关于重新明确省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99号)规定,发票的最终销售价为0.36元/份。 三、发票的印制 “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发票联使用红色红外激发防伪油墨套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并采用双显无碳防伪纸印制。 “专用发票”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印制计划由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报送省地税局。 四、其他事宜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票样(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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