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7]61号 1997-10-20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0月5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即冀政函[1997]83号)。为将省政府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增加征收的可操作性,根据我省各市实际情况,经省局研究确定,再通知如下: 一、 各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为: (一) 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市: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1.5元,四级地段1元; (二) 张家口、邢台、秦皇岛、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2元,三级地段1元。 二、 县城(包括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下应相应进行调整。其批准权限请按照《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调整时应照顾到与经济相近或毗邻地区的税负平衡。 三、 为了照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凡是对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已进行过调整但调整未一位的,可推尽一年再调整到规定标准或适当水平,但要作出规划,报省局备案。 四、 各市局要按照省政府和省局的要求,在11月15日前完成县城(包括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年终要对整个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及贯彻落实省政府冀政函[1997]83号通知情况写出专题总结报告,并于1998年1月20日前报告省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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