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稽[2000]2号 2000-01-2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级国税系统实施的任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均需提出检查计划和方案(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重点、检查事项等),由各级稽查局于每年1月份、6月份汇总,并对检查地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所占比重进行平衡后,制定提出上(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报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给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对大要案、举报案件的检查力度。从今年开始,对总局转办和省局、市(地)局直接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采取下查一级和交叉检查的办法,凡总局转办或省局直接受理的举报省属企业或各市(地)直接负责征管企业的涉税案件,由省局直接组织查处;对省局收到的举报县(市)所属企业的涉税案件,其中的10%由省局组织查处,查补收入均解缴省局稽查收入专户;凡省局转办或各市地局直接受理的举报该市地所属企业或县(市)所属企业的涉税案件,由各市(地)局直接组织查处,查补收入入各市(地)局稽查收入专户;凡县(市)局直接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由受理该举报案件的县(市)局自行组织查处,查补收入入当地稽查收入专户。总局督办的全国增值税协查案件,由省局组织实施。省局对各市(地)组织的检查可以从有关市(地)抽调专职稽查人员或组织市(地)局交叉检查,由省局派员,组成若干检查组,实施检查工作。 三、为了加强对全省纳税大户的监控管理和检查,从今年开始,全省每年选择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1000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骨干企业,进行全面税收检查,此项税收检查工作由省局统一制定检查计划,下达各地具体实施,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各级国税系统组织的日常检查,仍然按照《浙江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定期提出本级被捡查企业的名单,报经局长批准后,由稽查局组织实施。 四、为适应检查职能调整的需要,市(地)、县稽查局内应专设一个科(股)负责所属企业的日常检查。 五、从严控制下企业检查次数。各市(地)县对同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还有一次检查由省局组织实施。但对举报、协查、上级批办的案件,不受检查次数的限制。 六、建立与各级地税局之间的信息情报互通制度,对辖区内国、地税之间的检查应及时沟通情况,尽量做到信息共享。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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