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68号 2002-02-2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经商省邮政局,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市(州)、县邮政局可在本级邮政收入1.5%的比例以内据实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省本级在全省汇总邮政收入0.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全省邮政企业汇总后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全省汇总邮政收入的1.9%,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若超过全省汇总邮政收入1.9%的部分,不能在当年扣除,应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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