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发[2006]105号 2006-6-30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地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全市企业的推广应用、宣传辅导等各项工作,确保我市按时全面运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为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市局将在适时进行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培训工作,请各基层局认真安排参训人员,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同时各基层局应计划安排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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