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8]2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08
摘要:自2008年8月1日起,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沙市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3元/千千瓦时,热力产品预征率为2%;荆门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6元/千千瓦时;富水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25元/千千瓦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220号        2008-8-8

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管理,省局近期召开了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企联席会议,经研究,现就会议上讨论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沙市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3元/千千瓦时,热力产品预征率为2%;荆门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6元/千千瓦时;富水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25元/千千瓦时。

  如后期电煤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省局将于2008年11月份征期对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定额税率与预征率再次进行调整。

  二、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沙市热电厂、荆门热电厂、富水电厂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采购的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能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政策。

  三、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沙市热电厂、荆门热电厂、富水电厂除电力、热力外的粉煤灰等其它增值税应税收入,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8月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