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财会[2006]227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实行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17
摘要:在我市从事会计类培训的社会培训单位,均应到我市市、区财政部门备案(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单位需到市财政局备案)。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实行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财会[2006]227号              2006-5-17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会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社会培训单位的管理,根据《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社会培训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从事会计类培训的社会培训单位,均应到我市市、区财政部门备案(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单位需到市财政局备案)。

  二、从事会计类培训的社会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经济实体,有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有会计类培训内容;

  2、培训收费标准已报物价部门备案,且向学员的收费均能出具正规的收费票据。

  3、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教学场所;

  4、有稳定的能胜任教学任务的师资力量;

  5、有严密的教学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6、有必要的现代化管理设施及畅通的通讯工具。

  从事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的单位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30台以上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微机,人机比例1:1,并能够提供学员进行局域网操作环境和因特网操作环境;

  2、有1-2名计算机专业或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凭、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

  3、管理人员中必须有1-2名计算机管理和维护人员。

  三、进行登记备案的社会培训单位需向市、区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登记备案表[附件(含次表1、2)];

  2、办学许可证(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已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复印件;

  5、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6、办公、教学场地产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

  7、教学管理制度。

  备案人应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区财政部门将根据上述材料进行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各区财政局应自接受社会培训单位备案之日起三日内,将备案单位基本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及时在武汉市财政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已在市、区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培训单位设立分支机构,需将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送原备案财政部门备案。

  五、社会培训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原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社会培训单位设立从事会计类培训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附件(含次表1、2)];

  2、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3、办公、教学场地产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

  4、社会培训单位对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社会培训单位应在人事、财务、教学质量、内部制度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六、各社会培训单位备案有效期自市、区财政部门接受其备案之日起两年内。

  七、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已受理的社会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投诉较多、社会影响较坏的社会培训单位,取消其备案资格。

  附件:武汉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登记备案表

武汉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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