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是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吗?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单位是一个电力企业,经常有外地企业承包我单位的电力建设工程,请问我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当地税务局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的规定:一...
我单位是一个电力企业,经常有外地企业承包我单位的电力建设工程,请问我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当地税务局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的规定: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因此,如果承包贵单位工程的企业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那么贵企业就有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