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解读: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缴存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于2023年8月31日有效期届满。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渠道的变化、办理材料的简化、办理方式的优化,现修订形成《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 二、主要依据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法规和规定。 三、修订内容 《缴存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阐述了本办法制定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决策及运作机构、经办人制度及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为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变更,共5条,阐述了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需要提供的材料及具体办理要求; 第三章为汇缴、补缴、缓缴、调整,共4条,阐述了单位办理汇缴、补缴、缓缴和缴存调整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为封存、启封及转移、开具缴存证明,共5条,阐述了单位办理封存、注销登记、启封、转移及开具缴存证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为办理程序,共3条,阐述了单位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具体办理程序; 第六章为附则,共3条,明确了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依据、单位不办理封存等手续的,职工可向银行申请办理的有关规定。 四、主要变化 (一)修改发文主体。发文主体调整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调整机构职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分支机构人员、资金、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对原《缴存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作相应修订。 (三)简化审批材料。为减证便民,方便职工,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部分材料只需提供一份,无需再提供一式三份或一式两份;部分材料通过电子文档保存,无需提供复印件;部分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应用实现减免。 (四)优化办理方式。1.优化业务系统。公积金中心双贯标系统已实现自主核算,公积金无需由受委托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增加办理渠道。单位可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外,还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手机客户端等线上渠道办理,并细化了银行办理和线上办理的具体流程。 (五)规范调整程序。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国家、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新规定时,不能直接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因此删除了原《缴存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条。 五、有效期限 《缴存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咨询电话:0750-12329)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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