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企业使用我公司水电如何给对方开具发票?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企业(无增值税业务...
我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企业(无增值税业务)已向水电部门缴纳了全部水电费,其他企业使用我公司水电,我方如何开具发票并入账?税务局是否对这方面有专门的文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贵公司可以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但是不清楚贵公司的水电是提供给受租方产生的此种行为,还是单纯其他单位使用水电的行为。如果为后者,那么应该按销售水、电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是将房屋用于出租后发生此种情况的,各地规定还不一致,请对照以下文件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出租房屋中提供水电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7]232号)规定,
企业在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等,并按实际使用量与承租方结算价款的行为,应视为转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在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上,根据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的纳税人类型进行处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5号)文关于统一缴纳并分摊收取水电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对纳税人租赁房屋、写字楼进行经营活动,由于特殊原因其耗费的水电费由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单位统一交纳并取得正式发票,再分别向各使用单位开具收据并收取水电费。对上述行为凡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实际代收费用进行合理分割收取的,使用单位可依据其开具的收据并附正式发票(复印件)、代收的水电费总额分割明细表据实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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