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自然资发[2022]165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教育厅等9部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2-09-14
摘要:权利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并缴纳相关税费,登记业务登簿时同步生成不动产电子证照。权利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完成不动产电子证照的查看、下载保存并应用。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教育厅等9部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自然资发〔2022〕165号       2022-09-14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标准化和扩大应用领域的通知》(内政服〔2022〕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工作要求,自治区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存量和增量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生成工作。为进一步提升政务审批效率,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间协同互认和使用,现就全区范围内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照领取

  权利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并缴纳相关税费,登记业务登簿时同步生成不动产电子证照。权利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完成不动产电子证照的查看、下载保存并应用。

  一是不动产权利人通过“蒙速办”移动端,依次点击“我的”、“电子卡包-更多”,选择不动产电子证照后,点击“查看详情”。

  二是访问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mg.gov.cn/),依次点击“用户中心”、“全部证照”,选择不动产电子证照后,点击“查看、下载”。

  三是关注微信公众号“内蒙古不动产登记”,依次点击“办事大厅”、“电子证照”即可查看、下载保存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随身带、随时查、随时验”。

  二、证照适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证书证明与纸质版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动产权利人可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在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目前支持应用范围如下:

  (一)住建部门: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

  (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

  (三)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等相关业务。

  (四)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等相关业务。

  (五)教育部门:办理子女入学等相关事项。

  (六)住房公积金部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等相关业务。

  (七)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等相关业务。

  (八)公证机构:涉及不动产的委托、继承、抵押、转让等公证业务。

  (九)其他部门、机构:办理有关事项需当事人提供证明其不动产权利的相关业务。

  三、证照查验核实

  各相关部门(机构)可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受理服务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共享调用,完成电子证照查验核实。未实现共享调用的部门,需要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进行查验的,在确保由不动产权利人本人出示相关身份证明、产权证号的前提下,通过以下查验渠道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验证。

  (一)查验渠道:登录“蒙速办”移动端或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mg.gov.cn/),选择“不动产服务专题”或“不动产登记”专区、点击“证书核实”,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核验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

  (二)查验条件:

  1.不动产权利人名称;

  2.不动产权利人证件号码;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子证书号;

  4.查询人手机短信验证码;

  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注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登簿时,《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由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同步注销,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收回存档。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登簿时,《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由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同步注销。已核发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需收回同步注销。

  五、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查核、投诉处理申请,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内容及时查核校验,并将查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六、有关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推动电子证照互认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建立完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部门间共享互认工作机制,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办事效率,真正做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积极宣传引导,推广电子证照应用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机构)要加大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在多领域应用的宣传力度,政务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肩负起主体责任,线上线下办事大厅同步发布和张贴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启用公告,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宣传作用,同时抓好先进典型,做好社会宣传,让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的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持续扩大便民服务范围。

  特别在入学季时要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线上查询下载不动产权证明,缓解窗口排队压力、避免大厅拥挤现象,让群众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真正实现不动产登记查询自由。

  (三)提高安全意识,强化电子证照管理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机构)要加强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共享应用管理,从共享渠道、应用范围、共享权限、存储查询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采取合理的安全手段保护已存储在部门业务系统中的电子证照信息,切实保障电子证照及相关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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