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消费税的计算(三)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7
摘要:  (四)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   以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等为原料,生产卷烟、化妆品、护肤护发品...

  (四)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

  以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等为原料,生产卷烟、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中已纳消费税税款。

  为了统一政策、公平税负,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5]094号文件,将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税收政策统一,纳税人一律按该纳税期生产领用的外购已税消费品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当期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例7] 某日化厂9月份委托甲厂加工洗发精,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400元,委托乙厂加工护发精,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500元;该厂将两者继续加工生产“二合一”洗发香波出售,当月销售额44000元;该厂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70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330元。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70+(400+500)-330=840(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款=44000×8%-840=2680(元)

  [例8] 某卷烟厂8月份外购烟丝价款100000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750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36000元;当月以外购烟丝生产卷烟的销售量为28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40元,共计280000元。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75000+100000-36000=139000(元)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139000×30%=41700(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28×150+280000×30%-41700
  =88200-41700=46500(元)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并由海关代征。

  进口应税消费品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品单位税额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例9] 某公司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该成套化妆品中,既有化妆品,又有护肤品,CIF价格为400000元,设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00+400000×40%)/(1-30%)=800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800000×30%=240000(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00+400000×40%+240000=8000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800000×17%=136000(元)

  四、纳税申报

  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销售,均应在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内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第二联为收执联(税务机关盖章后,作为申报凭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如图表1所示:


   消 费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纳税人登记号×××××××××××××××  所属时期:1998年2月

  消费品名称  销售额 外购已税  税率 应纳税额 原料已纳本期应
         (数量)消费品买价 (额)       消费税税款缴税额
   1       2    3    4  5=(2-3)×4   6  7=5-6
  贵重首饰及珠
  宝玉石    32200        10%   3220      3220
  金银首饰   134000        5%   6700      6700
  购进珠宝玉石      1600    10%   -160      -160

  应纳消费税合计                9760      9760

  备  注                            申报单位签章
                            财务负责人
                            王玉华
                            申报日期:
                            199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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