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房租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税三字[1987]217号 1987-12-2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东税三字[87]第63号请示收悉。关于省财政厅[86]鲁财税字41号文检发的《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纳税人的房租收入征收房产税后,不再征收营业税”,是根据税务总局[84]财税一字第225号通知规定“所出租的房屋属于交纳房产税的,其房租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纳房产税,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而制定的。税务总局[86]财税营字第084号《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对除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和企事业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外,其他单位和城乡居民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征收房产税,一律按租赁业务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原营业税对房租收入的征免税规定停止执行。据此,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对纳税人的房租收入,应按照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并应按收入全额和租赁业务5%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 山东省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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