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30号 1994-05-24 各区、县分区(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44]121号《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新老税制衔接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