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字[1997]286号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5-28
摘要: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     

  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三条 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

  专用基金增加应按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账;减少应按当期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三十五条 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的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基本建设拨款收入是指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拨款。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