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无赔款优待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9]56号 1999-11-02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对各地反映关于保险企业无赔款优待直接冲减保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经请示总局,对保险企业支付的无赔款优待可直接冲减保费收入,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各地遵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