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所[2000]11号 2000-02-21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特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提出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厦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核准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报送厦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三、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同时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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