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4]9号 2004-01-09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起征点调整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将相关政策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和免征手续办理等工作,确保起征点调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必将惠及众多下岗再就业人员,牵涉面广,影响大。各级国税机关要从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统一思想,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省局重申,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抵制该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今后,凡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然违规征收税款的,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