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原代表机构税务管理制度的衔接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局不再对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免界定。对已设立但尚未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提出界定申请或已提出界定申请但尚未完成界定的代表机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对原已经过征免界定的代表机构,2004年7月1日前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界定方式缴纳,2004年7月1日起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2004年9月底前,各主管区、分局要对辖区内已登记在册的代表机构进行纳税清理,通知辖区内所有已登记在册的代表机构在限期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所属业务类型,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登记表》并报各主管区、分局,经审核无误后,将代表机构选择的类型录入CTAIS。 附件: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登记表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经营情况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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