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税局日前发布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决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公告同时明确了该省核定营业额时的成本利润率标准。其中,交通运输业为8%,建筑业为8%,金融保险为10%,邮电通信业为8%,文化体育业为10%,娱乐业为30%,服务业为25%,销售不动产为20%,转让无形资产为15% 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纳税人成本利润率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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