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鄂国税函[2009]94号 2009-06-01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公司本部的比例暂确定为35%”废止。
根据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改变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的增值税征收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份征期起,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的增值税征收方式不再采用“分支机构定率预征,总机构结算抵扣”的方式,采用按销售收入配比分配增值税税额的征收方式。即:中石化湖北分公司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剔除省公司本部的应纳税额,其余部分按各市(州)、县(区)分公司销售收入占全省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各市(州)、县(区)分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1-省公司本部的比例)×市(州)、县(区)分公司销售收入÷省公司销售收入 省公司本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省公司本部的比例 [部分废止] 二、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开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传递管理系统》于2009年6月份征期正式启用,纸质的《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正常报送。纸质的《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的取消报送时间,省局另行下文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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