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简析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1-07-18
摘要:(一)所得税政策 1、原政策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一)所得税政策
1、原政策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持股95%以上、全资子公司、公司清算三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扣除留存收益。

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清算时,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可以扣减留存收益。

2、新政策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以上两个文件均强调,一般股权交易中,留存收益不允许扣减。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股权一并转让,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

(二)股权转让涉及其他税种的处理
1、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契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无论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目标企业都无需缴纳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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