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08-0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由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企业重组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一般不超过次年3月底。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备案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重组主导方以及各当事方税务机关。 三、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后,依据《通知》、《办法》规定,对企业上报的重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确认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应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1)。 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应与其他重组资料一并交与重组当事各方主管税务机关。 四、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第2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重新准备相关备案资料报税务机关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企业合并主导方(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应在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结果通知书》后,通知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重组主导方或新设立企业在被合并企业办理完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被合并企业注销登记情况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 六、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债务人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提交如下备案资料: 1.当事方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说明和债务重组当事各方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含债权转股权)合同或协议; 4.属于以债权转股权方式重组的,应提供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企业股权收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股权转让方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则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较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提交如下备案资料: 1.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3.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4.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的报告;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持有20%以上股权)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企业资产收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资产转让方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提交如下备案资料: 1.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条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5.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持有20%以上股权)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企业合并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提交如下备案资料: (一)企业申请(预)备案时应提交的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3.《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见附件3); 4.企业合并当事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或决议; 5.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6.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 7.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持有20%以上股权)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8.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及其对重组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情况说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报告; 9.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 10.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及相关说明; 11.若被合并企业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件;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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