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康妈去年购得了同乡的一套福利房,楼龄已经十几年,位于不带电梯的顶楼九楼,但优点是可以带学位,为了宝宝以后可以入读辖区内的幼儿园,她于是一次性付款55万买下这套70平方米的房产。入住了不到半个月,原房主找到康康妈,要求退回这套房子,并答应另外补偿康康妈现金二万元。碍于是同乡,平日里二家关系又不错,而且同乡确实有自己的难处,康康妈犹豫了几天就答应了。 双方签订了退房协议后,康康妈想起当初购入这套房时由于不是首套房,按房价缴纳了3%共1.65万元的契税,于是她以房屋交易最终取消为由,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当时缴纳的契税。 地税的工作人员在仔细核对了双方交易的资料和信息后,接受了康康妈提出的退税申请,理由是康康妈在购入这套房屋后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符合政策规定可办理退税的范围。 地税部门介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时,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