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设计费的合同约定技巧与税款计算 房地产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越来越重视设计环节。为了以国际化作为宣传点,决策者往往会喜欢与境外机构合作,由境外机构提供各类设计服务。该类经济业务活动,会涉及到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实际中,相关业务人员在前期业务洽谈与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不清楚该类业务的涉税风险,导致合同约定不清楚,或者直接签订包税条款,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两种不同的业务谈判思路下合同通常会如何约定,并给出境内企业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款的计算过程及合同优化建议,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 温馨提示:从2021年9月1日前,境内企业支付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设计费,不再需要同步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支付方在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时候,不需要同步勾选以上附加税费。故本文中将不再计算附加税费。 政策依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第一种,按照税后价格约定,签订包税合同。 境外机构为降低自身的税务风险,签订协议时会力主签订包税合同,合同中约定税后金额,将所有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税款,合同中约定全部由支付方承担。 例如:房企A企业与境外B机构签订涉及合同价款为90万元,协议中约定90万元为税后收入,涉及的所有税费由支付方另行承担。已知,该机构在机内没有设置分支机构和固定场所,也无税收协定,按照10%预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率6%。 在将税后收入换算成税前收入时,要明确的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所得税为价内税,合同价款90万元为既不含企业所得税也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第一步:计算出含企业所得税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90/(1-10%)=100万元 第二步:以含企业所得税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为依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100*6%=6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10%=10万元 因为:房企含税支出=90+6+10=106万元 由于双方约定的是税后收入,境外B机构提供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形式发票为90万元,还差16万元的境外对账单或者形式发票,房地产未取得该业务相关的发票,即使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存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全额扣除的风险。 建议合同中约定清楚,设计费金额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额6万元,房企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支付时从价款中扣减,境外B机构需提供106万元境外对账单或者形式发票,房企实际支付到境外机构账户的金额为90万元。 此时: 若房企该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取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同时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如果资料不全,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抵扣的情况下,此时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的金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6万元。 若房企该项目为简易计税项目,取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此时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的金额为106万元。 第二种,约定税前金额。 房企在业务洽谈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力主约定税前金额,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由境外机构自行负担,从税前金额中扣除。 例如:房企A企业与境外B机构签订涉及合同价款为106万元,该款项为税前收入,境外B机构需提供106万元境外发票或票据。房企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将扣税后金额支付给境外B机构。已知,该机构在机内没有设置分支机构和固定场所,也无税收协定,按照10%预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率6%。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所得税为价内税,106万元为既含企业所得税也含增值税的价格。 第一步:计算出含企业所得税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106/(1+6%)=100万元 第二步:以含企业所得税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为依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100*6%=6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10%=10万元 最终支付给境外机构的金额为:100-6-10=90万元 该合同约定下,境外B机构提供的境外发票或收据为106万元。 以上案例中,直接假设该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也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境内支付方按照10%预提所得税,但是实务中,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前期业务洽谈过程中,要确定对方的身份,确定是否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能否享受税收协定。 综上可知,包税模式下直接约定税后收入,对于境内机构来说较为不利,建议将税后换算成税前收入并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来签订。按照含增值税的价格签订合同,若该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计税基础会加大。 来源:中道财税 作者:石羽茜
支付境外设计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为台资贸易型企业,同台湾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委托台湾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设计劳务,由台湾公司派人到境内完成。台湾公司在大陆未设办事机构。请问我公司在支付对方设计费时,是否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支付的设计费为70万元人民币,如何计算应代扣的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非居民企业未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设计服务,该项技术服务属境外劳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中国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非居民企业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设计服务,即使其未设立实体性机构、场所,实质也应把派员提供服务的场所作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由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支付服务费的境内居民企业从其支付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计算方法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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