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7]321号 2007-12-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1月28日起,本政策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基层地税机关的工作负担,推动全省网上申报纳税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89号)要求,现就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包括:各种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方式包括:网络方式、电子介质方式和纸质申报资料报送方式。 (一)对纳税人采用网络方式、电子介质方式且使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报送电子申报数据的,不再要求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二)对纳税人采用网络方式、电子介质(包括“河北地税纳税人资料填报软件”)报送电子申报数据,但没有使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要求其每半年将各月的纸质申报资料集中订册报送。报送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装订要求由各市局自行确定。 (三)对纳税人采用纸质申报资料方式报送的,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二、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核对要求 税务管理人员要对纳税人每半年报送的订册纸质申报资料与征管应用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核对,不一致的,以纸质申报资料为准,并按规定程序要求纳税人补税或给纳税人退税,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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