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我国对入境货物及物品的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大幅调整。为鼓励和促进动漫、电子、科普、重大技术装备等行业的发展,适当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放宽进口货物免征的范围与资格时限,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调整部分入境物品的完税价格与归类。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规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新型显示器件享受如下进口税收政策:一是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只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进口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后,可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政策。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53号)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可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办法比照财关税[2012]16号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执行。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起,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和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重大技术装备行业 2、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不予免称目录)中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同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如果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批准的项目和企业在2012年9月31日前进口《不予免称目录》中所列设备的,可以按《不予免称目录》修订前的目录所列执行。那么,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自2012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进口《不予免称目录》中设备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3、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自2012年4月1日起,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按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4、新申请享受《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中所列装备或产品,如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中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企业。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2、资格审核认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并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资格证书。经认定的可持有效的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海关的管理规定,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和相关进口科研用品的减免税审批手续。 3、免税进口科研用品的范围。按照《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63号)修改后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年第45号)执行。 二、修订进口物品税收优惠项目内容 (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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