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地税局关于确定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指定检测机构的通知
赣工信节能字[2013]160号 2013-4-18
各设区市工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根据《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节能发[2010]17号),及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1]1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地市及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现确定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9家检测机构为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指定检测机构(详见附件)。
各检测机构受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委托,在指定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有关产品的检测工作,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
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指定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 |
检测机构名称 |
项目检测范围 |
承检 范围 |
1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业粉煤灰 |
全省 |
2 |
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 |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污水处理;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综合利用生物柴油;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质活性炭 |
全省 |
3 |
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 |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
全省 |
4 |
江西煤炭工业检测中心(江西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 |
煤矸石、劣质煤、煤泥、油页岩、秸秆谷壳等废弃物垃圾等燃料质量监督检验、烟气脱硫副产品、粉煤灰检验等 |
全省 |
5 |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产品监督检验院 |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
全省 |
6 |
江西抚州东华理工能源与环境研究院 |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利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及商品粉煤灰;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生产的再生水;利用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生产金属(含稀贵金属)、非金属;利用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生产有色(稀贵)金属及其产品;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利用废塑料生产塑料制品;利用废、旧轮胎生产翻新轮胎、胶粉 |
全省 |
7 |
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再生水;污水处理;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的废渣、污泥的检测 |
全省 |
8 |
赣州市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
全省 |
9 |
萍乡市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西省中小企业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
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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