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86]财税字第041号 1986-05-25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支持科研体制的改革,我部已在198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规定,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近期一律免税。”为了贯彻中央决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除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外,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从1986年1月1日起,也暂免征收营业税。 各地区、各部门原来所作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应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1986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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