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6-27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3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打造“阳光税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我们对重庆市国税系统现有的税务行政审批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决定向社会公开现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重庆市国税系统权限范围内实施或涉及的审批事项,包含需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权限在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的审批事项。 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全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权限进行了清理和规范。清理后,全市国税系统现有审批项目74项,其中需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审批的5项,市国税局和区县国税局(含直属单位)共同行使审批权限的5项,审批权限在市国税局的12项,审批权限在各区县国税局(含直属单位)的52项。具体审批项目及其运行流程图见《重庆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权力清单》(附件1)和《重庆市国税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流程图》(附件2)。 三、对于本公告中审批权限在区县国税局(含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必须由区县国税局(含直属单位)实施的外,区县国税局(含直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审批权限下放至税务所(税务分局),并修改相应的审批运转流程。 四、本公告公布的时限为审批的最高上限时间,各区县国税局(含直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时限,更好的便民办税,提高行政效率,但不得超过本公告公布的最高上限。 五、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贯彻落实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的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五部分、附件1,附件2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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