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6-11 税屋提示——依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本公告全文废止。
一、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 3.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13%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在城市市区的,按19.60%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2%;在县城、建制镇的,按19.50%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2%;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计征税费。 3.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征。 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的,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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