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5-05-30
摘要: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进一步明确...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进一步明确“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管理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关于两项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管理问题规定

(一)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审批事项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抵扣情况,由事前审核调整为事后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按照已抵扣消费税税款冲减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

(二)取消“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审批事项后,明确纳税人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标准、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和第二条沥青产品,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再申报缴纳消费税。

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由纳税人事前报备调整为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核实。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在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前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按规定补缴消费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