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冶金燃料公司恶意收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2亿元稽查案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施斌 李猛 周承颖 人气: 时间:2015-06-19
摘要:  近期,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和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破获一起税收违法大案,某冶金燃料公司恶意收用虚开发票1.52亿元。目前,该案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合计2800余万元已全部解缴入库,犯罪嫌疑人迟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近期,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和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破获一起税收违法大案,某冶金燃料公司恶意收用虚开发票1.52亿元。目前,该案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合计2800余万元已全部解缴入库,犯罪嫌疑人迟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伊始 查无所获   
  仅从财务账面来看,涉案企业收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似乎可定性为善意取得。
  
  2013年7月底,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收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国税局稽查局的协查函,称宁波某冶金燃料公司涉嫌收用柳河县两家煤炭经销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到任务后,稽查人员制定了详细的检查预案,并且,在检查前期,他们对该企业实施案情屏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杜绝案情泄露。
  
  该冶金燃料公司注册地位于宁波市保税区,实际经营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属于异地经营。因此,稽查人员决定从财务账面入手,寻找其涉税违法线索。
  
  详细比对分析该企业2011年~2012年的财务账簿资料、购货合同及原始收货过磅单据后,稽查人员发现,仅从财务账面来看,该企业购销合同齐全,相关收货单据与柳河县两家煤炭经销公司名下的过磅数量和发票数量基本相符。在无其他证据支持情况下,该企业收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似乎可以定性为善意取得。事情真的如此简单吗?维护税法尊严的责任感促使稽查人员再次梳理了有关账证资料,希望有所收获。
  
  发现疑点 锁定证据   
  顺着法定代表人迟某的个人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追查,专案组最终掌握了本案资金流证据。
  
  在对账面情况继续展开详细检查的过程中,一个不同寻常的情况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涉案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金额巨大,其中法定代表人迟某名下2012年底贷方挂账高达1.5亿多元,并且,款项均从迟某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转入。为核实资金往来的真实性,稽查人员要求该企业提供迟某个人账户明细,不料,迟某对此颇为敏感,以有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为由再三推脱,她的态度进一步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怀疑。
  
  在告知迟某不配合检查可能导致的后果后,稽查人员终于拿到了相关的银行对账单明细。稽查人员比对迟某个人账户资金流转明细与该企业支付货款情况,果然发现了异常。该企业在支付柳河县两家煤炭经销公司货款时,存在将若干笔相同金额资金回流至迟某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且发生时间十分接近。
  
  2013年11月,根据《关于对吉林“4·08”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开展协查工作的通知》,除柳河县两家公司外,涉案企业还涉嫌收用辉南县某矿产品销售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决定提前介入本案,税警双方成立了联合专案组。
  
  2014年1月,联合专案组先后赴河北、吉林,从各家银行调取了迟某个人账户中资金往来情况和3家开票单位账户的具体明细账。经查实,回流至迟某个人账户的资金均是从赵某和郭某的个人账户转入,而赵某和郭某的资金正是从柳河县和辉南县的3家开票公司直接转入。至此,本案资金流证据基本到位。
  
  水落石出 税款入库   
  稽查人员经过多番努力,避免了执行难题,入库税款、滞纳金合计2806.06万元。
  
  面对稽查人员提供的翔实数据,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迟某终于承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12年,该企业通过宁夏籍女子段某从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购入煤炭,发票由段某通过柳河县和辉南县3家开票公司开具给该企业,共计975份,价税合计1.52亿元。发票资金回流至迟某个人账户后,迟某通过账外收取的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给段某。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对该企业作出追缴增值税2212.76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由于该案涉税金额巨大,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避免执行难题,稽查人员与公安部门配合,在案情取得突破的第一时间,奔赴唐山,冻结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的银行账户。同时,在重大偷税事实证据清楚的前提下,经批准向涉案企业下达预缴税款通知书。该企业出于多方考虑先行预缴税款2200万元。此后,在稽查人员的多番努力下,最终该案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合计2806.06万元全部解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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