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非制造业纳税人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18
摘要:为做好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办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区非制造业纳税人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非制造业纳税人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局各税务分局:

  为做好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办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区非制造业纳税人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困难申请减免条件:2014年度经营亏损,且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除外)。

  二、符合政策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非制造业纳税人,按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减免申请。

  三、减免税办理原则

  (一)政策减免: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免;

  (二)困难减免:按纳税人2012年至2014年亏损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征比例,具体如下:

  企业类型 房产税减征比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

  仅2014年当年亏损的纳税人 年应征税额80% 年应征税额80%

  2013—2014年连续两年亏损的纳税人 年应征税额60% 年应征税额60%

  2012—2014年连续亏损,但亏损金额环比减少20%以上的纳税人 年应征税额50% 年应征税额50%

  2012—2014年连续三年亏损的纳税人 年应征税额40% 年应征税额40%

  (三)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总额不得超过2014年实际发生的亏损金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淘汰(限制)类行业的纳税人;

  2.2014年度有严重偷漏税行为或拖欠税款、社保费的纳税人;

  3.截止2014年度,连续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已超过实收资本的纳税人;

  4.自2014年度起往前追溯连续亏损超过三年以上,且连续多年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但未能有效扭转亏损状况的纳税人。

  四、上报资料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WS101)一式两份;

  (二)企业困难情况说明(除列明减免税理由、亏损金额以外,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还需列明土地等级、土地面积);

  (三)符合政策性减免条件的非制造业纳税人,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政府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

  (四)已应用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可以不报送纸质财务报表;

  (五)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合计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2015年6月26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各税务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申请办理工作,并将减免税办理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

  (二)各税务分局在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除要求纳税人填报的减免税文书项目完整外,应将纳税人填报的亏损金额与该企业《税友龙版》系统中利润表当期累计数进行核对,并准确计算、核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纳税人填报的年应纳税额与《税友龙版》系统已登记的税源应征数不符的,以税源应征数计算申请减免税额。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减免条件的,可自行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叠加享受。

  (四)市区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度出租房产收入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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