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12-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4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三条进行修订。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在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后,要及时公布失效的文件条款,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第三条“纳税人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凡按照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外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安置房项目发生的拆迁补偿和工程支出,应计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依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计入土地成本。”的规定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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