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2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1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三条进行修订。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在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后,要及时公布失效的文件条款,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第三条“纳税人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凡按照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外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安置房项目发生的拆迁补偿和工程支出,应计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依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计入土地成本。”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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