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控税”的神功绝技,早已风传财税江湖多年矣……
最近,该系列的又一本秘籍问世,书名是《建筑房地产企业合同控税的22种节税技巧59个实战案例》。
该书前言中表明具有“内容新颖,有创新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强”的特点。一经面世,江湖人士争相抢购。
江湖中人,关注江湖中事,财税江湖也不免俗……
小刀也算财税江湖中人,也关注财税江湖中事。于是,怀着无比虔诚地心情淘来一本……沐浴焚香,灯下苦读,学练神功……然诸多问题竟百思不得其解……几欲被逼的走火入魔……
小刀自出道以来,勤学苦练,也算有点功底,怎么就看不明白了呢……但颇引以为自豪的是,多年来养成了不耻下问,更乐于上问的习惯……
于是乎,在此发帖,将演练此功法中遇到的几个不明问题晒出来,向各路高手请教,并希望能得到该书作者的谆谆教诲。
一、关于“三证统一”
书中的说法:作者“提出了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等‘三证统一’的筹划理论和合同控税的新理念;”
这里的“三证”应该是指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三证统一”应该是指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由三而一”。
小刀窃以为:“三证统一”既非发明,也非发现,它只不过是同一个东西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称谓而已……
试问:本来为一物,何来“三统一”?
二、关于“合同决定账务处理”“合同决定税务处理”
书中阐明的观点:“一是合同与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即合同决定账务和税务处理,否则,要么是假账,要么是错账;”
小刀窃以为:合同是法律价值秩序之产物,是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账务处理应该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税务处理应该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是否要与合同相匹配倒是次要的,也不一定是非要与合同相匹配的。
假账、错账各有定义,都与合同相距甚远。实务中,合同与账务处理、税务处理不匹配是常见现象,因为他们所遵循的是不同的规则。合同与账务、税务处理不匹配,也并不必然就是假账或者错账,反倒很有可能是正常的账务税务处理。
随便到一个企业,随便问一个财会人员:账务(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什么?税务处理的依据又是什么?
他(或她)无需多高的文凭,大都会给出“会计处理应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税务处理应遵循国家统一税法”的答案的。
小刀不否认合同与财税处理存在一定的联系(比如,税法某些条款明确规定准用合同条款的情况),但也旗帜鲜明地反对“合同决定账务处理”“合同决定税务处理”的荒谬结论!
试问:如果“合同决定账务处理”的结论是成立的,那么,财政部还制定诸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何用?
试问:如果“合同决定税务处理”的结论是成立的,那么,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定诸多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性文件何用?
三、关于“合同决定发票的开具”
书中阐明的观点:“二是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即合同决定发票的开具,否则,要么是虚开发票,要么是假票。”
小刀窃以为:合同是合同,发票是发票,它们各自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合同是法律价值秩序之产物,是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虚开发票、假票各有定义,但都不是根据其是否与合同相匹配来定义的。
小刀不否认合同与发票开具存在一定的联系(比如,一定条件下可能存在的发票法律法规准用合同条款的情况),但也旗帜鲜明地反对“合同决定发票开具”的荒谬结论!
四、对于书中案例解析部分的疑问
1、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可有界限?会计处理的依据缘何是引用的税法的规定?【典型如书中的“案例分析一”】
2、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与司法解释可有界限?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的依据缘何是引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典型如书中的“案例分析三”】
无它!——应该都是“合同”惹的祸……
正是:
神功盖世人人夸,
吃瓜群众叫喳喳;
但凭一纸“花”合同,
胜却准则与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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